醫院長春市鑒科
范圍司法鑒定 傷殘鑒定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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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法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三期鑒定(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保險鑒定、護理依賴程度鑒定、依賴程度鑒定、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系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糾紛鑒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以及提供涉及法律訴訟相關的意見。
鑒定實踐中它主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存疑文書上的筆跡與嫌疑對象的筆跡是否同一人所寫;
(二)一份或多份文書上的幾部分筆跡是否同一人所寫。
二、筆跡鑒定的原理
筆跡鑒別的基本原理是基于每個人的身體解剖結構不同(如手的大小,手指,腕等的骨骼肌肉人各不同),每個人的摹仿記憶能力不同,每個人的書寫技能和肌體配合水平不同從而造成個體的差。
筆跡的反映性是筆跡鑒定的物質基礎,筆跡的相對穩定性是筆跡鑒定的基本條件,筆跡的總體性是筆跡鑒定的鑒別依據。
三、筆跡鑒定的種類
1、一般筆跡鑒定
(1)認真分析檢材的書寫字跡、標點符號、書寫工具、字型字體、書寫速度、書寫水平、語文水平、年齡段,從而確定檢材有無其他異常現象或突出特征;
(2)判斷筆跡是否正常,分析變化原因,要注意將書寫水平低而出現的字型不正、筆畫參差不齊、運筆不流利、搭配不嚴整等現象與故意偽裝現象區分開來;將個人故意偽裝與合伙書寫形成的筆跡區分開來;將偽裝筆跡與條件變化筆跡區分開來。
(3)分清樣本的種類與數量,明確其真偽及可靠程度,防止誤將他人的筆跡當成被鑒當事人的樣本;對案前樣本要掌握其文化程度及不同年齡段的變化,案后樣本要區分其書寫是否正常,實驗樣本要了解收集方式。
(4)鑒定應遵循從概貌到細節,從一般到具體的步驟進行,認真選擇和記錄特征;客觀地比較筆跡的符合點和差異點,做好比對檢驗記錄,制作特征比對表;綜合評斷形成差異的原因。
2、故意改變形體的偽裝筆跡鑒定
鑒定時要注意運筆方式、字形、字體的變化,正確判斷變化類型;供比對的樣本要充分,著重從重復出現的字、偏旁、筆畫中選擇帶有規律的特征,注意運用標點符號及格式排列等特征。
3、摹仿筆跡鑒定
臨摹筆跡鑒定要注意觀察形實慢、運筆呆澀、中途停頓、抖動彎曲、修飾重描的特點。憶摹筆跡要注意與被摹筆跡的區別。套摹筆跡應注意筆跡有無布局失調、原樣重復、丟筆少畫及套摹痕跡。鑒定時必須用檢材原件,樣本要盡量充分,比較鑒定時應全面細致,充分發掘利用檢材的筆跡特征,正確區分何種方式摹仿,綜合判斷應全面客觀,確定摹仿人時要慎重。
4、左手偽裝筆跡鑒定
鑒定時要注意字行向右下傾斜,橫劃左高右低、反向行筆、反向字、運筆出現多筆少畫、筆畫重疊及起收筆拖帶等現象;確定是否左手偽裝時要注意,不要將凡用左手書寫都容易出現的有規律的特點,當作書寫人固有的習慣特征,比對樣本要盡量收集平時左手筆跡樣本及左手實驗樣本。
四、筆跡真偽鑒定(是否某人或同一人書寫)類案件需準備的送檢材料
檢材:文書司法鑒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文件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打印文件)有異議需要鑒定的材料,稱為檢材。筆跡鑒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鑒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復印件。
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法醫鑒定:傷殘程度評定、損傷程度鑒定、糾紛鑒定、傷病關系、勞動能力鑒定、費合理性評定、后期費評定、誤工、護理、營養時限評定等
司法鑒定結論作為確定事實的法定證據,對訴訟、仲裁、的性起著重要乃至決定性的作用。
我們擁有的司法鑒定人才團隊,團隊骨干力量均為從業多年的經驗,有著豐富的鑒定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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